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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时间:2019-06-21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建质〔2019〕225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从事质量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的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意识,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修订)》(甘建质〔2019〕1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检测人员由具有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培训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书可作为企业办理检测资质申请或延期时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检测技术培训的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自发文之日起仍在有效期内的由省住建厅核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到期后自动注销。

(二)省住建厅建立全省检测人员培训机构名录及其培训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由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各培训机构对参加人员的培训考核结果负责。

(三)省住建厅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检测人员考核大纲及考核题库。考核大纲公开发布(可在省住建厅网站-质安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培训机构可根据考核大纲自行编制培训教材。考核题库供各培训机构免费使用。

二、培训考核程序

(一)发布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培训计划并报省住建厅登记,根据计划内容确定每期的开班时间,并发放培训通知。

(二)报名。报名由检测机构或预拌混凝土企业统一组织报名,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根据本单位需培训岗位情况选择培训机构自愿报名,各培训机构报名地址及联系人信息详见附件1。报名时应向培训机构提供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培训机构对检测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符合报名条件的同意参加培训。

(三)培训。培训分为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各专业培训课时不应于少于本文附件2之规定。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及授课人员由各培训机构自行安排。

(四)考试。完成规定最少培训学时的人员,可参加考试。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题由培训机构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达标;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现场考核,能独立操作检测设备,并能准确出具检测报告为达标。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考试均达标的视为考试合格。

(五)发证。培训机构应及时公布考试情况,并向考核合格的人员核发全省统一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应加盖培训机构单位公章和钢印。证书按照全省统一格式(详见附件3)制作,证书统一编号(详见附件4)。每期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将本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档案(纸质版及电子版)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同时将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相关资料及时上传至省住建厅检测人员管理平台以备查验。

检测人员合格证书的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业务由原培训机构按规定进行办理。

三、培训考核内容

(一)培训岗位

1、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检测、市政工程检测;

2、专项检测:岩土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建筑智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市政桥梁(隧道)工程检测;

3、预拌混凝土检测。

(二)考核内容

1、与质量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现行国家、行业及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相关检测专业理论知识、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等。

四、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和相应类别的专项检测资质,且已开展其相应类别的检测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培训岗位需要的专业培训教师,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场所、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健全的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培训老师应从事相应专业检测工作5年以上,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经验丰富,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近3年检测工作规范运行,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检测人员条件要求

(一)参加培训人员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在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相关单位从业1年以上;

3、与所在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二)检测人员上岗条件

1、执有效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由省住建厅核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与所在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六、工作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在确定的培训范围内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考勤管理、考试纪律等管理体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及课程,保障培训工作质量。加强对参训人员基本条件的审核把关,发现提交虚假资料参加报名、在培训考试过程中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省住建厅。培训机构对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需复核其基本条件及培训情况,避免弄虚作假、替考代考的现象发生。

(二)培训机构应建立检测员培训考核网络管理平台,实现检测人员网上报名、成绩查询、证书查询等功能。培训机构在每期报名开始前应将本期开班方案(培训专业、计划培训人数、开班时间、培训地点、教师配备等情况)报省住建厅,经省住建厅同意后方可开班。报名结束正式开班前应告知省住建厅,培训考核结束后应将本期培训考核结果书面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建立全省检测人员信息库,方便企业和社会查询。

(三)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并积极组织本单位有培训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对本单位参加培训人员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应建立企业内部培训教育制度,组织检测人员每年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继续教育,促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提升,保证检测技术知识及时更新。

七、监督管理

(一)省住建厅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能力、检测设备配备、管理秩序、日常业务办理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机构培训考核过程进行随机督查,发现基本条件不再符合要求的,或在培训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责令整改或取消培训资格,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内检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已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履职尽责、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提交虚假资料报名参加培训、在培训考试中冒名顶替及存在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取消考核成绩,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对提交虚假资料报名参加培训考核的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全省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培训机构名录及培训范围、联系方式(第一批)

2.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最少培训时间

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统一式样

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8日

甘建质[2019]22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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